黔南州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3财保11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7月4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现住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代理人:谢武,系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50762N。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剑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秦大军,系该公司高管。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黔2723民初2501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006470.5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1006470.51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行续保全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