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公司;远安县某有限公司;付某;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尧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24民初2338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安县军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茅坪镇瓦仓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MA49LNG87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身份证号xxx。 被告:河南厚云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95号院30号楼13层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9KYADX7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7073X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097号,身份证号4123281977********,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6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城街36号院4号楼10号,身份证号4101041991********,公司员工。 原告***与远安县军利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厚云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