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长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厚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9830号 原告:河南省长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银屏路交叉口正弘数码港熙园云都会5号楼A座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L05JF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95号院30号楼13层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9KYADX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7073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特别授权。 被告: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482085580744D。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原告河南省长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汝州市寄料镇寄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长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河南省长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长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