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3民初3440号
申请人:南乐县乐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寺庄路口南100米106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3X59194Y。
法定代表人:高培培。
被申请人: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387073XK。
法定代表人:张小亮。
被申请人: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乐县分公司,住所地:南乐县近德固乡商贸城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MA9KTK9528。
负责人:朱莲英。
申请人南乐县乐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乐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乐县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乐县分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以不超过2208622.65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6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重要提示: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提出连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但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交续封申请的,保全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后果,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任自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