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民初3535号
原告:国网四川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135号6至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216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8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广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6810000593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网四川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咨询公司”)与被告四川广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能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
电力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与广能公司签订的《四川广能能源有限公司项目供电工程监理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服务费3万元人民币;3、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四川广能能源有限公司项目供电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费为15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了监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后,因被告原因,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没有再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原告巳履行合同的进度,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监理费3万元(巳向被告出具了发票),但至今仍未支付,经原告以各种方式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川06破申7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债务人广能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由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