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30民初220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10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2025年3月11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0.44元(原告已缴纳)、保全费112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