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30民初220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楚(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10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2025年3月11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90.44元(原告已缴纳)、保全费112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