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0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鑫铁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7号鸿源国际公馆1栋2单元24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法务经理。
被执行人***,1979年6月29日。
武汉鑫铁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武汉鑫铁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8209元及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0元;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武汉鑫铁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1835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武汉鑫铁轨道焊接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