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109民初10659号
原告: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2023年11月29日,原告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太原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