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执17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楼。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安市******有限公司与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有限公司依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20)第238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过渡费6,242,783.3元,承担仲裁费48,925元,担保费10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20,00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正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执17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锐
审 判 员 李 唯
审 判 员 宋 原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