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财保161号
申请人:西安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关于(2020)西仲函字第3194号财产保全提交书,申请人西安市******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20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价值7000万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万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西安市******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一、 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141)。
二、 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中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2133)。
三、 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城XX路XX号XX幢(市房预售字第2020263)一单元10604、10605、10607、10701、10702、10704、10706、10707、10802、10803、10804、10807、10904、11003、11004、11006、11101、11102、11103、11104、11106、11107、11202、11203、11204、11206、11302、11303、11304、11307、11308、11402、11403、11404、11405、11406、11407、11408、11502、11503、11504、11506、11508、11601、11602、11603、11604、11606、11607、11608、11703、11704、11705、11708、11802、11803、11804、11806、11807、11808、11903、11904、11905、11908、12003、12004、12007、12008、12103、12104、12108、12201、12204、12207、12208、12301、12304、12306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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