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609号之二
申请人:西安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437201163F。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14089N。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市******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财保1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共计75套房产的档案信息,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3年12月1日;于2020年12月4日以336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1255978.9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3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财保16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