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潍坊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奎民一初字第658号
原告潍坊市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被告潍坊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
原告潍坊市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诉被告潍坊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