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潍民一终字第1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中学街**。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潍坊奎文忠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潍坊奎文忠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与幸福路路口广电大厦。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潍坊纺林农业开发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李家朱茂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潍坊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原审第三人潍坊纺林农业开发综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林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5日,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潍坊市水利设计院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委托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对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潍浞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费280000元,违约责任为由于设计方的设计错误,给委托方造成较大浪费和经济损失时,设计方除负责在设计上积极争取补救措施外,并视造成的浪费或经济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直至付给委托方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合同签订后,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对该潍浞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了编制设计。2011年9月,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出具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潍浞中型灌溉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2011年度实施方案设计图纸,其中管道施工及设计说明(一)第三项基槽开挖部分载明,雨季及有地下水情况时,应有降排水措施,基坑内不允许有积水,以达到干燥施工,图纸桩号1+800横断面图、桩号3+700横断面图、夹沟河倒虹吸纵剖面图载明的管道干管内直径为1000mm,钢制承插口设计图载明钢制承口剖面图中设计的内直径1000mm预应力混凝土管的承口直径为1144mm,钢制插口直径为1120mm。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支付潍坊市水利设计院首期设计费110000元。后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以潍坊市水利设计院设计的承插口尺寸与国家规定标准参数不符,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3年9月27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为证明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图纸设计错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696-2006﹤预应力混凝土管﹥》予以证明。该标准规定,直径1000mm的混凝土管的承口直径尺寸为1166mm,插口直径尺寸为1140mm,附录D承插口接头用圆形橡胶密封圈截面规定直径为26mm,该橡胶圈的直径加上插口直径1140mm为1166mm,正好等于承口直径。而潍坊市水利设计院设计的管道承插口中承口尺寸比国家规定的标准尺寸少22mm,插口尺寸少20mm,导致承插口不能正常安装,该设计存在错误。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对该标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图纸经过多方会审,出现错误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亦有责任。
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主张其于2011年11月25日与纺林公司签订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潍浞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将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潍浞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供水管道3750米(潍浞中型灌溉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中,夹沟河东250米至原φ800砼管输水管道,地点为朱里街办)以总承包方式承包给纺林公司施工,工程总造价6475317.91元,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4月10日,违约责任为工程施工中如果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错误所造成的返工,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要对纺林公司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合同签订后,纺林公司安装施工时,发现按设计图纸购买的承插口尺寸参数存在误差,因承插口无法安装而停止施工,重新订购承插口并向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出具纺林公司对潍浞节水配套项目设计错误的损失情况说明,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66000元。
纺林公司对潍浞节水配套项目设计错误的损失情况说明,载明:2012年2月23日,纺林公司承建潍浞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正式施工。2012年4月10日,纺林公司按照设计的承插口尺寸参数采购承插口15套,金额58800元。采购承插口后,纺林公司与专业安装队伍签订合同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发现潍坊市水利设计院设计的承插口尺寸参数存在26mm误差,故采购的承插口无法安装。潍坊市水利设计院所提供的图纸标明承口尺寸为1144mm,插口尺寸1120mm。正确的承插口参数应为承口1166mm,插口参数应为1140mm。在安装过程中,共产生卸车费800元、吊装费2400元(600元/套*4套)、安装承插口费14400元(3600元/套*4套)。为确保工期,纺林公司又按照实际尺寸参数紧急与潍坊机床城华源机械加工厂采购了16套承插口。2012年6月5日,采购的承插口运到工地,从2012年4月14日至2012年6月5日共计52天时某内,因设计的承插口尺寸错误采购的承插口无法安装致使纺林公司损失如下:1、材料费58800元,因设计的承插口尺寸与实际尺寸存在26mm误差,故第一次采购15套的承插口无法使用;2、安装费17600元,对首次采购的承插口中的4套承插口进行安装的费用;3、工人误工费,因纺林公司与承建方签订的合同中标注了因纺林公司原因致使无法施工的相应误工费由纺林公司承担,因此纺林公司共计承担相应误工费124800元;4、因较长时某空置和适逢汛期,已经挖掘好的16个承插口预留口和已安装完成的水泥砼管内进入淤泥,致使纺林公司又安排清淤和重新挖掘工作,共计产生费用164800元。以上因承插口尺寸参数错误给纺林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366000元,请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对上述损失情况核实,并赔偿纺林公司损失。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在该情况说明上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对该情况说明不予认可。
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为证明上述损失,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2012年4月13日,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与纺林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在潍浞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二期工程施工中,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发现潍坊市水利设计院设计的承插口尺寸有误,为保证工程进度,双方协商同意,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对因重新订购所需承插口造成的误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损失予以赔偿,赔偿金额由纺林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予以审核,工程验收完毕后一次性支付赔偿款。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对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与纺林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异议。二、产品定制合同、2012年4月10日潍城区西关华电五金建材经销处销货清单、发票各一份,证明按潍坊市水利设计院设计的承插口定制规格型号为1000mm的混凝土管的钢制承插口各15套,金额58800元。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对真实性有异议,不予认可。三、2012年4月7日,纺林公司就安装承插口及焊接弯头16套施工与***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工期自2012年4月13日开工,于同年5月13日竣工,工程造价每套17000元,总价272000元,纺林公司保证所需材料于2012年4月12日运抵工地,违约责任约定因纺林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纺林公司需赔付***误工费每人每天100元,因***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天承担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2012年4月13日***出具的安装4套承插口的安装费14400元收据一份、2012年4月10日***出具的卸车费800元、吊装费2400元收款收据各一份。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四、2012年8月5日***出具的因承插口尺寸不对,导致24名工人的误工损失赔偿申请书一份,要求按照纺林公司与***签订的安装合同,承担***工人误工费124800元(100元/天/人*52天*24人);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不予认可。五、2012年5月27日,纺林公司与王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由王某对潍浞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进行管道清淤,每米50元,共清理3200米,工程款共计160000元;同年6月20日王某出具的收到清淤施工费160000元的收款收据一份;纺林公司于2012年6月7日支付给***机械费4800元收据一份。清淤费、机械费共计164800元。并申请证人王某、李某、韩某对清淤的工程量、时某、报酬等情况予以证明,证人王某证实承包了潍浞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3200米水泥管道的清淤工作,按50元每米共收取160000元清淤费,证人李某、韩某证实参与了清淤工作,每天工资300元,按天结算。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人证言均有异议,不予认可。
原审中,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对参数有误差的15套承插口残值、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主张的误工费(采购更换新16套承口需要时某)、安装费用、清淤费用等申请评估,2014年5月27日潍坊普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退回委托鉴定的申请》,载明: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1、原设计尺寸的承插口勘验现场已不存在,对委托鉴定的承插口真实数量,我们无法确认;2、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主张的误工费(采购更换新16套承口需要时某),因原供应商已停止生产该类型产品,当地找不到供应该产品的替代供应商,我们无法计算采购更换新16套承口需要时某,即无法对误工费进行鉴定;3、……;4、我们未获得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的“已挖掘好的16个承插口预留口和已安装完成的水泥砼管内进入淤泥情况”的原始资料,对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主张的清淤费用(是否需要清淤及清淤时某)也无法进行审计鉴定。鉴于以上原因,特申请退回(2014)奎法技字第105号鉴定委托函。
以上事实,有设计合同、图纸、损失情况说明、承包协议书二份、收款收据四份、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潍坊市水利设计院签订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潍坊市水利设计院为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设计的直径1000mm的混凝土管的承口直径1144mm、钢制插口直径1120mm,与国家标准规定的直径1000mm的混凝土管承口直径尺寸1166mm,插口直径尺寸1140mm不符,因存有误差导致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订制的承插口不能正常安装使用,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提供的销货清单、发票,能够证明实际支出15套参数有误差的承插口款项58800元,根据双方在设计合同中关于“因设计错误,给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造成较大浪费和经济损失时,潍坊市水利设计院除负责在设计上积极争取补救措施外,并视造成的浪费或经济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直至付给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的约定,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应当赔偿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按涉案图纸订制的15套承插口款项58800元,对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关于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对图纸进行了审核,也有过错的主张,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采信。
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提供的其与纺林公司的施工合同、纺林公司与***的安装承插口及焊接弯头协议及相应的收款收据,能够证明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将潍浞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交由纺林公司施工并由***对承插口予以安装及产生了安装费、卸车费、吊装费的事实,潍坊市水利设计院虽然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因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主张的因安装4套参数错误的承插口支出的安装费14400元、卸车费800元、吊装费2400元,依法予以支持。
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24名施工人员误工52天,每人每天误工费100元,共计支付误工费124800元的主张,潍坊市水利设计院不予认可。按照图纸订制的钢制承插口因误差不能安装,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进度,订购新的承插口确有必要,结合纺林公司2012年2月23日正式施工,同年4月10日安装发现订制的承插口存有参数误差的情形,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与纺林公司对重新订制15套承插口需要的时某应有所预见,因此在重新订制15套承插口期间,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应当对待工人员作出合理安排,对***24名施工人员每人每天按100元支付52天共计误工费124800元,明显扩大了窝工损失,酌情认定合理待工期限为26天,误工费62400元。
对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提供的纺林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工程清淤承包协议及相应的收款收据,潍坊市水利设计院虽提出异议,但结合证人王某、李某、韩某等的证言,能够证明管道清淤及支出清淤费的事实,但根据潍坊市水利设计院出具的管道施工及设计说明,雨季应有降排水措施,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及纺林公司在等待安装承插口期间亦应对开挖基槽内的管道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因此,对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主张的管道清淤损失160000元及机械费4800元,酌情认定124800元。以上合理损失共计2636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潍坊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潍坊市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经济损失263600元;二、驳回潍坊市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潍坊市水利设计院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称按照上诉人设计的图纸错误购进15套承插口,但在原审中鉴定机构到现场进行确认时,并未发现相应的承插口。被上诉人主张的窝工损失、清淤损失等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提供答辩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上诉人潍坊市水利设计院为被上诉人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设计混凝土管的承插口尺寸,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承插口尺寸不符。原审中,被上诉人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为证明其按照上诉人设计的尺寸定制了15套承插口,提供了销货清单、发票等证据。上诉人虽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主张以上15套承插口没有实际购进,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相应损失,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中,被上诉人寒亭农业综合开发办提供的其与原审第三人纺林公司的施工合同、第三人纺林公司与***的安装承插口及焊接弯头协议、以及相应的收款收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将涉案的潍浞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交由第三人纺林公司施工并由***对承插口予以安装。因上诉人设计的钢制承插口尺寸有误差导致无法安装,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的进度,订购新的承插口确有必要。但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应对重新订制15套承插口所需的时某有所预见,在此期间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未对***方的待工人员作出合理安排,对造成该项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要求就其24名工人误工52天,按每人每天100元计算误工费,原审法院结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过错情况,酌情支持50%的误工费并无不当。
原审中,被上诉人主张重新订制承插口期间,因降雨导致管道被淤泥掩埋填充,对管道进行清淤造成损失164800元,提供了原审第三人纺林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工程清淤承包协议、相应的收款收据,并申请王某、李某、韩某等证人出庭作证。上诉人对上述证据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但依据上诉人出具的管道施工及设计说明,雨季应有降排水措施,而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在等待安装承插口期间未对开挖基槽内的管道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对造成该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亦酌情支持50%的清淤损失,即82400元(164800元×50%)。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
二、潍坊市水利建筑设计院赔偿潍坊市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项损失共计22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潍坊市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潍坊市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担1872元,潍坊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4918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由潍坊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90元,由潍坊市水利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6000元,由潍坊市寒亭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担7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