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交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知民初317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旸,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交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娜丽,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亮,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交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焦静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