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355号
原告:***,男,199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缸瓦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告: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彬。
原告***与被告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缸瓦市分公司、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京0491民初1355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智湄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怀文
书  记  员   卓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