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1财保26号
申请人:***则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示范园区***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MQN216F。
法定代表人:岳粹矿,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经济开发区分流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UERYP9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则一物流有限公司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仲裁案,申请人***则一物流有限公司通过宣城仲裁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4574.18元(开户名:安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号:12×××16)。申请人***则一物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则一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4574.18元(开户名:安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号:12×××16),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