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建成建筑有限公司

佳木斯建成建筑有限公司与绥滨县昊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04执异55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绥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建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郊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绥滨县昊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滨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建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与绥滨县昊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某某所有的绥滨县**市场**楼**号楼**楼大厅,建筑面积1550平方米。案外人***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早在2017年9月,某某因拖欠其借款,将法院查封的一楼大厅的A2-11号商铺,建筑面积51.75平方米,作价636525.00元抵账给***,已经使用至今,请求撤销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黑04执恢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交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销售楼合同书复印件四份、收据复印件四份、绥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一层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由某某开发的绥滨县农贸市场综合楼3号楼前期由申请执行人***某某承建,由于工程竣工后,某某不能支付工程款,某某经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农贸市场综合楼3号楼,查封时间是2015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本院因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解除了除3号楼1楼大厅以外的查封,但3号楼1楼大厅始终持续查封中。 另查明,***所称购买的A2-11号商铺,在2017年7月13日销售楼合同书中双方明确约定,甲方不予办理产权证。 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涉案房屋土地、住建部门登记信息、诉求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在法院持续查封涉案房屋情况下***抵账而来的房屋取得是否可以阻却法院的查封行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案外人虽然有购房合同和缴款收据,但购房合同是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后签定,且涉案房屋是商服房屋而不是居住房屋,故案外人***未能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本院对案外人的异议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