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7民初1008号
原告:襄阳森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5号。
原告襄阳森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襄阳森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襄阳森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唐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