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民初259号 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西芹镇兴华二路291号。 主要负责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17号院23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59.82元,减半收取计11329.91元,由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