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7民终19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兴华二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459号。
主要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南方榕楠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环城路后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原审第三人福建省南方榕楠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1)闽070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以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释明“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仍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并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1)闽070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496.7元,减半收取57248.4元,由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96.7元,减半收取57248.4元,由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