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品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7民初2881号 原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西南园A区8-4号(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9222660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品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近良永同路九街2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23230628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品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建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品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垫付款6567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35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止为30676.94元;以2214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22年11月30日止为12306.34元,本息暂共计108653.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品建公司承包原告的尚观嘉园四期(33、34座、商业B;31、32、35-38座及垃圾房)砼框架工程项目施工。2019年12月,两被告因拖欠上述工程的工人工资发生纠纷无法处理,遂向原告申请代其垫付工人工资43521元,并就具体事宜签订垫付协议书。垫付协议书对垫付款项的支付期限、利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被告品建公司、***在协议书中承诺:“尚观嘉园四期(33、34座、商业B;31、32、35-38座及垃圾房)砼框架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已结清,无遗漏。如日后再有出现尚观嘉园四期(33、34座、商业B;31、32、35-38座及垃圾房)砼框架工程项目欠工人工资,一切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2020年6月,原告收到罗村人社局的电话通知,要求原告处理尚观嘉园四期被告品建公司班组的工人工资纠纷问题,原告随即向被告品建公司、***以发函和微信的方式催促尽快解决,但被告品建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2020年8月6日,原告迫于政府部门的压力,在罗村人社局及司法所的主持和见证下按照垫付协议书的相关约定代被告品建公司、***垫付了工人工资22149元。原告代被告品建公司、***垫付工人工资款项后,多次催促还款,但被告品建公司、***均不予理睬。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原告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代被告品建公司、***向其工人支付43521元,于2020年8月6日代被告品建公司、***向其工人支付22149元,合计65670元。被告品建公司、***除应返还垫付款本金外,还应按垫付协议书约定,自实际垫付日起按年息24%计付利息给原告。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被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品建公司、***答辩称,承认上述43521元垫付款以及约定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的事实,但认为该利息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不认可剩余垫付款22149元。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身份证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 2.垫付协议书、交易凭证,证明被告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请求原告代其支付给工人,到期后被告需还款。 3.协议书、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在尚观嘉园四期工地仍有未支付的工人工资,被告对此事已知悉,但拒不处理。原告收到人社局的投诉处理通知后,迫于人社部门的压力,只能先行垫付。 4.告知函、关于再次催促还款的函,证明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还款,但被告都不予理会。 被告品建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查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9年12月1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垫付协议书,约定原告为两被告拖欠***等人的工资43521元先行垫付,两被告承诺于2020年6月10日前返还上述垫付款,并按月利息2分的标准支付自垫付之日起到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12月23日,原告委托***向***等人支付了垫付款43521元。因两被告逾期未返还上述垫付款,引发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垫付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原告向协议约定的对象支付了垫付款43521元,原告主张两被告返还,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按月息2分,两被告主张认为该标准过高,本院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依法予以调整,即从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予以支持,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上浮50%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剩余垫付款22149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因证据不足,且两被告予以否认,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被告提出的上述利息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调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品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品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43521元以及利息(以尚欠垫付款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按一年期LPR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驳回原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品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