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5执1979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23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9222660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恒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东19号(综合楼三)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484947X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恒锦置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佛仲字第0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裁决,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503036.65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8712645.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5月18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8日;以7503036.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2月9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因欠付封顶节点工程款而产生的违约金1641000元(自2018年5月23日计至2019年11月20日,以3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标准计算);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因逾期支付《复工协议书》中约定的第一、二期违约金所产生的迟延付款利息38233.31元;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恒锦新天地商业办公楼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置所得的价款在应付工程款7503036.6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执行人补偿申请执行人支出的律师费20万元;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仲裁受理费56105元由被执***迳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道××号恒锦新天地公馆的房地产在本院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执行,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尾号833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尾号4952、5483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2024年1月16日止;本案扣划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款2965463.55元,该款项退付本案执行费78808元后,余款2886655.55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2.本院另案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276208.96元;
3.本案及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道××号恒锦新天地公馆多处不动产,已移送处置中。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冻结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续冻的,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3162864.51元,并已退缴本案执行费78808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