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5执恢29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西南园A区8-4号(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29222660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思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城丽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7019125-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思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南民二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双方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0年12月5日前双倍返还定金267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2652.50元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案号(2011)南法执字第279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发现并冻结其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案经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得款,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zdqz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