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4804号
申请人: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留**工业区2号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3041843633。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路4号***首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313478。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2816房自编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CWN3B。
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1090.2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1090.2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