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222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77元,减半收取6938元(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大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秀兰
书记员 卓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