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凌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2071民初2222号
原告上海凌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凌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凌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凌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9元,减半收取为6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凌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劲松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
书 记 员  孙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