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30民初843号 原告: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05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30MA7033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光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