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30民初843号 申请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清涧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审理申请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6333728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丰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保全被申请人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6333728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6333728元范围内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