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144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1幢4单元23层42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01156A。
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67635元;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就贵阳益田假日世界改造工程砖墙拆除工程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约定:自开工之日起30日内必须拆除完毕,工程单价30元/m2,付款方式是工程开工15日后付总工程量的50%工程款;拆除工程完工后付70%工程款,剩余30%工程款在完工后两月内付清。原告按该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拆墙工程后,双方结算的总工程量是30971.16m2,总工程款是937634.80元,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除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剩余拆除工程款267635.00元,原告多次追索无果,遂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由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双方的《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已明确工程所在地点为“鹿冲关路与新添大道交汇处”,该地属于贵阳市云岩区辖区,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点属贵阳市云岩区辖区,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二)项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 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解韵杰
书 记 员  郑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