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财保58号
申请人: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娟,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爱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黎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爱家实业有限公司在工行解放路支行及***田置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西安唐延路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49926.06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849926.06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爱家实业有限公司在工行解放路支行及***田置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西安唐延路支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49926.06元。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铁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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