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197号
申请人: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娟,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爱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黎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2)陕0102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爱家实业有限公司在工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及***田置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849926.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爱家实业有限公司在工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及***田置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849926.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