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14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执行人: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881民初14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现被执行人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开户账号:2000********)已足额,特申请对被执行人**、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所在金融机构其他账户存款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除北京银行(开户账号:2000********)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任 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解韵杰
书 记 员  郑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