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爱家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田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347解除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3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娟,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爱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黎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爱家实业有限公司、***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以(2022)陕0102执保197号案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爱家实业有限公司在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及***田置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西安唐延路支行(账号:X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849926.06元。我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陕0102民初8120-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爱家实业有限公司在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及***田置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西安唐延路支行(账号:X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849926.06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爱家实业有限公司在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及***田置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西安唐延路支行(账号:X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849926.0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