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爱家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田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8120号
原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娟,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爱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勇,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黎志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深圳市益田商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初晓辉。
第三人:***田假日世界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飞。
原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爱家实业有限公司、***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益田商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田假日世界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封 冬
书 记 员  赵怡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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