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11189号
原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兵,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系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陕西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原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陕西强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梦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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