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川县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62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延川县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川县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