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川县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62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延川县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川县文化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