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702民初356号
原告: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贾宏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田锋,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行,汉中市汉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南郑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兴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资金30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他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0万元,保单号:PZPP20610104240000000002)进行担保。
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单保函以及保险费发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中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资金3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银行账户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冯汉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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