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04民初177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川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