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知民初512号
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与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空港市政配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镇江博奇飞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陕西鸿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中国)有限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34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减半收取24317元,由原告负担;另24317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 泉
审 判 员 刘 淼
审 判 员 陈 晶
法官助理 单 娅 娜
书 记 员 强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