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热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热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7585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对原告贵州热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304民初758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第四页第十行、第十一行出现错误,“原告应支付被告劳务费用合计386234元”变更为“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务费用合计386234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