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西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西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3民初15240号之四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白宝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男,汉族,1990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公民身份号码:431************73X,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西西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西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陶某1。
被告:陶某1,男,汉族,1973年7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公民身份号码:360************038。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西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陶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13.27元,由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郑水强
审判员  李 媚
审判员  孙 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周嘉欣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