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3民初850号之一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白宝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记双,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冠鸿,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西西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西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陶勇春。
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西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西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4.2元,保全费3845.01元,合计9149.21元,由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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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曾庆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