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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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执64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木源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82
法定代表人:汉中木源上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汉中仲裁委员会汉仲调字(2024)82号调解书,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7执6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