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优方卓行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728民初408号 原告:陕西优方卓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付家巷社区六组(移动营业厅对面)。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罗黑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优方卓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方卓行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方卓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曙坤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方卓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26元及资金占用费10688元(资金占用费以2030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自2023年8月24日暂算至2024年9月25日为10688元,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1107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地点: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县城泾洋河西北岸;承包范围:外墙保温岩棉粘贴及真石漆喷涂等。二、承包方式:包劳务、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单价。乙方所承包工程通过设计单位及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六、承包内容及施工工艺方法;1、本协议价格包括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等组成……十五、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如按照质量结算,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并于2023年8月24日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决算金额为613026元,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410000元,剩余203026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不支付。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多次派人私下协商调解,并又支付了103000元,但后续未再按调解方案继续履行。 被告曙坤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优方卓行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以及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2022年4月27日,被告曙坤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镇巴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就镇巴县数据服务中心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签订协议。2022年12月28日,被告曙坤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原告优方卓行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名称:镇巴县数据服务中心项目(EPC工程总承包),1.3承包范围:外墙保温岩棉粘贴及真石漆喷涂等,2.1承包方式为包劳务、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单价,4.3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本合同综合单价为:外墙岩棉板保温(3mm厚):80元/㎡,真石漆喷涂55元/㎡。4.4.3结算造价: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4.4.4工程预付款:甲方不支付预付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14.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工程款,应承担应付未付工程款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损失。”该合同第八条为“结算及付款方式”,但该条款中关于进度比例的内容未填写,也未载明尾款付款时间。被告曙坤公司在合同尾部加盖公章,甲方代表处署名“***”并留有联系电话;原告优方卓行也在合同尾部加盖公章,乙方代表处署名“***”并留有联系电话。2023年4月4日,被告曙坤公司与原告优方卓行公司签订《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新增线条XT-1300/400价格为215元/米(包工包料),长度以实际工程量给乙方结算;新增线条XT-2600/400价格为275元/米(包工包料),长度以实际工程量给乙方结算。”原、被告在合同尾部加盖公章。原告优方卓行公司于2022年12月初实际进场施工,至2023年4月份完工。 2023年8月24日,原、被告对工程量进行结算,并共同签署《外墙保温及真石漆最终决算单》(以下简称“决算单”),载明“最终决算金额为613026元(此金额为所有项目全部包含在内)。先开票后付款,其中需提供税率为13%的材料增值专用发票为306513元,剩下为人工劳务票。”被告曙坤公司在《决算单》底部盖章,其盖章处有“***”签名,原告代表***在被告公章下方签名捺印并签署时间。 原告优方卓行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6日向被告曙坤公司开具发票两张,金额为90000元,同日以汉中华源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开具发票60000元,于2023年4月12日向被告开具发票30000元,于2023年5月25日向被告开具发票250000元,于2023年12月22日以汉中华源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被告开具发票102488.4元。以上共计532488.4元。 被告曙坤公司通过其镇巴农商银行账户2706********于2023年1月18日向原告建行账户6105********转账90000元,同日向原告指定汉中华源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账号96100101********(以下简称“指定账户”)转账60000元;于2023年4月18日向原告转账30000元;于2023年8月25日向原告转账100000元;于2023年10月12日代原告向工人转账支付劳务费100000元;于2024年7月17日向原告指定账户转账3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410000元。原告起诉后,被告曙坤公司通过镇巴县君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储银行账户96100201********于2025年4月29日向原告转账50000元;于2025年5月13日向原告指定账户转账53000元。 另查明,截至2024年7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6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45%。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优方卓行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决算单》、转账凭证截图等证据载卷佐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曙坤公司将镇巴县数据服务中心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原告优方卓行公司,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提供《决算单》及转账凭证截图,可以证明原告已完成施工任务,且与被告之间已就工程价款进行了决算为613026元,被告也已履行了513000元的支付义务,故被告应就下剩1000026元工程款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原告优方卓行公司还主张被告应按起诉前未支付的工程款本金203026元为基数,按照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75%,自2023年8月24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经查,原、被告在《施工合同》第14.1条约定“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乙方工程款,应承担应付未付工程款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损失。”但未明确约定付款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原告主张自结算之日开始计算利息,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如下:截至原告起诉前,被告曙坤公司欠付工程款203026元,后于2025年4月29日支付50000元,则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计615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时间段的利息损失11801.93元(203026元×3.45%÷365天×615天),下剩工程款本金153026元未支付;被告于2025年5月13日转账53000元,则自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13日计14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该时间段的利息损失202.5元(153026元×3.45%÷365天×14天),下剩工程款本金100026元;以上利息损失合计12004.43元(11801.93元+202.5元)。后续利息损失应以本金100026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 被告曙坤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曙坤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优方卓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26元,截至2025年5月13日之前的利息损失12004.43元,以及后续利息损失(计算办法为以本金100026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3.45%计算),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陕西优方卓行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为2333元,由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