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辉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3民初418号 原告:四川辉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路33号翡翠御园69栋1-1(登记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1501号附108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BTRC6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阳街道办李家坪村罗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822282021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330号15幢11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MPTCD5C。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陕西省富县人,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 第三人:汉中交通传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兴汉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U3T4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四川辉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汉中交通传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通知两名第三人参与诉讼。案件审理中,原告四川辉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辉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48元,减半收取2102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6024元,由原告四川辉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