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65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3月12日出生民,户籍地陕西省镇巴县,现住镇巴县。
被申请人(,汉族,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李家坪村罗黑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巴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坤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7民终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未曾到过申请人房屋,并不知道申请人房屋情况,所做证据为伪证。被申请人陈述申请人房屋系原来修桥放炮造成的损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拒绝鉴定系因申请人资金并不宽裕,现申请人愿意配合做鉴定,希望法院重新鉴定受损裂纹。法院在调查取证时,未去房屋受损村民家中调查。
曙坤建筑公司、***再审答辩称,1.被答辩人一审、二审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其诉讼请求。2.二审法院并未通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走访对象为谁,被答辩人主张被调查人做伪证,无证据支撑。3.答辩人二审答辩时就被答辩人假设性振动源造成被答辩人房屋损伤的原因进行了可能性分析。而被答辩人将答辩人的可能性推论自行加工定义为答辩人的观点。4.被答辩人自费聘请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论证了被答辩人的房屋本来就是危房,反面印证了房屋裂缝与本次修路无关。5.一审法院要求被答辩人重新做因果关系鉴定,被答辩人明确拒绝。二审期间,被答辩人又擅自破坏房屋现状,在房屋地面用水泥涂抹,楼梯墙用涂料涂抹,致使房屋现状不具备鉴定的基础条件。6.被答辩人房屋地基坐落于拐弯处的斜土坡上,土质松软,地基质量低劣,房屋建造粗糙,无质量保障。
本案再审期间,申请人提供了***、***、***三人出具的三份书面证明。证明申请人房屋开裂的损害结果与被申请人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曙坤建筑公司主张房屋损害赔偿,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曙坤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与申请人房屋开裂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多次向申请人释明是否申请鉴定,申请人均予以拒绝,二审中申请人虽向法院申请了鉴定,但因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用压路机静态碾压施工的事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施工机械及施工方式,且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水泥、涂料涂抹,导致案涉房屋已不具备鉴定的条件,二审法院对其该项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主张***、***做伪证一节,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依法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新证据,不足以认定房屋开裂的损害结果与被申请人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