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陕0724民初699号
原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泾洋街道办兴隆街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
原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砂子款383524元,并支付因拖欠砂子款而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18854.99元(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LPR标准3.65%为基数加计50%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8日,后期以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西乡县河湖清淤项目施工,需要向原告购买中粗砂。2019年9月29日,双方签订了《西乡县河湖清淤项目仁义标段砂子销售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中粗砂,并约定了砂石单价、挖砂或抽砂费用、运输费用以及付款方式、计量方式等内容。之后,原告按照被告提出的要求自2019年10月开始向被告出售砂石,并由被告安排人员签收确认。至2020年4月,原告共计向被告出售砂石104船,26679立方米,砂石款共计2400300元。2023年12月23日,双方共同签署了对账单,共同确认了上述砂石方量及砂石款。之后,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砂石款2016776元,剩余383524元至今未予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砂石款15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支付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砂石款233524元,限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110000元,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123524元;如***未按期履行义务,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的未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主张按照年利率3.4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至砂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2401元,由***负担1201元,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