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702执保1193号
申请人汉中市亚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按照(2023)陕0702民初555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本院执行局依(2024)陕0702执保11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街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7030********)存款369083元(额度冻结,实际冻结:3690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4年10月11日至2025年10月10日);
2、解除了被申请人汉中市曙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街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1169083元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702执保1193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4年10月17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