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1161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雪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润通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光谷创业产业基地光谷创意大厦(三号楼)23层2303号。
法定代表人:万君堂。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润通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思瑶
书 记 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