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12民初2765号
原告:山东某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山东某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山东某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一